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6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65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梁欽峯
黃憲忠
被 告 尤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參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