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黃美蘭
被 告 古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