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7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被 告 林佳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本件被告籍設屏東縣
,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