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本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
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
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