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補字第7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2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品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 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