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補字第9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豐榮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14,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