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頭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家基
高美秢
陳保情
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刑事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22號),對被告提起請求
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
決後,據被告隨刑事訴訟之判決一併提起上訴。茲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