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小字第6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小字第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奎名
被 告 黃俊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31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9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約定借款
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間36個月,約定利率以
1.845%計算,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1年期滿後由
借戶負擔利息,若自第7個月起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政府則
停止利息補貼,由借戶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應繳款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㈡被告自11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迄今尚積欠本
金7萬3,31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金融信用
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影本、放款短收查詢資料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具體之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111年度小字第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奎名
被 告 黃俊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31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9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約定借款
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間36個月,約定利率以
1.845%計算,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1年期滿後由
借戶負擔利息,若自第7個月起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政府則
停止利息補貼,由借戶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應繳款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㈡被告自11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迄今尚積欠本
金7萬3,31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金融信用
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影本、放款短收查詢資料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具體之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