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馬小字第14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1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林炳躍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1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2年1月3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