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苗交簡字第2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柏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柏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三、被告曾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苗簡字第3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前開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構成累犯。審酌本案縱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亦不生
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或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
過苛侵害之情形,且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受刑事處遇之
紀錄,此次再犯之原因、動機,其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仍駕
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市區道路,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高達每公升0.57毫克,對同車乘客、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
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
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
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67號
  被   告 劉柏良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
            00號
            居苗栗縣○○市○○里○○○村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柏良於民國112年4月4日2時許起至2時30分許止,在苗栗
縣頭份市紅不讓PUB飲酒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同日2時44分許,行經同市公北二路
與公園五街交岔路口轉彎時,因違規未使用方向燈遭警攔查
後,員警發現劉柏良身上散發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
測試,於同日3時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
升0.57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柏良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承不諱
,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柏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醉駕
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檢察官 莊 佳 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