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09年度訴字第4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宗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秀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0,80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
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1,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0,80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
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