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歆雅即吳維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6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
自民國95年10月起、以新臺幣114,022元、分120期、年利率
百分之5、每月10日清償借款。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
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
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
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
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
(占債務協商100%),併此敘明。二、 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
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
,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
本息至民國97年9月10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
幣96,64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 綜上所述,相對人
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今聲請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行使,狀請 鑒核,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戶籍謄本
、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70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645元吳歆雅即吳維姿自民國9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645元吳歆雅即吳維姿自民國97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