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0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張美觀
相 對 人 温昌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 下同)110年2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0年5月3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個別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0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600萬元,並約
定本借款應於110年5月3日前全部清償借款。詎借款人未
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本票、土地登記簿謄
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10月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建功 682 338 全部 2 苗栗縣 苗栗市 建功 682-1 28.07 全部
110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張美觀
相 對 人 温昌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 下同)110年2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0年5月3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個別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0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600萬元,並約
定本借款應於110年5月3日前全部清償借款。詎借款人未
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本票、土地登記簿謄
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10月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建功 682 338 全部 2 苗栗縣 苗栗市 建功 682-1 28.0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