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健章

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
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聲請人現受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3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4 聲請人、受扶養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8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5 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7 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之原因為何?目前居住地「苗栗縣○○鎮○○街000○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若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須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處及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8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