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苗小字第6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陳欣璟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2日發函通知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同年1
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110年度苗小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陳欣璟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2日發函通知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同年1
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