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黃君維
被 告 翁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 萬3,345 元,及自110 年
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
0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110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黃君維
被 告 翁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 萬3,345 元,及自110 年
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
0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