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110年度苗小字第9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9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周吉(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2日死亡,而原告係於110年11
月19日始向本院起訴,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
前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110年度苗小字第9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周吉(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2日死亡,而原告係於110年11
月19日始向本院起訴,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
前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