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苗簡字第69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696號
原 告 劉鳳英



被 告 林春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
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