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年度補字第12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戴呈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怡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
6,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