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補字第133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劉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澤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張育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