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補字第14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MAG LANGUE JENNY

上列原告與被告SOLIMAN RIALYN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統一證號HD00000000之外
人居停留資料,登記之英文姓名與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姓名
不符,請確認內容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