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補字第159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羅金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豊吉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0,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