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補字第16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4號
原 告 陳玉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晰茨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