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補字第17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錢顯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士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7,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