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李功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彬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二、被告林大彬、林文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李功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彬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二、被告林大彬、林文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