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鄒秀月
林柏巖
一、上列債務人鄒秀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319
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柏巖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71,000元,及自111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111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鄒秀月
林柏巖
一、上列債務人鄒秀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319
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柏巖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71,000元,及自111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