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詹小萍
債 務 人 温惠萍即萍水相逢商行



温惠萍

一、債務人温惠萍即萍水相逢商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73,82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温惠萍應向債權人給付43,700元,及自111年4月14日
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温惠萍應向債權人給付916,665元,及自111年6月14
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7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5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温惠萍應向債權人給付90,277元,及自111年7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