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雅雯

劉經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1,755元,及自民國111
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雅雯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
經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
計借款本金243,651元整,並約定於學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劉雅雯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1,75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債務人劉經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