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温志明
李源霖
饒麗華
相 對 人 蘇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三
人(聲請人温志明之債權額比例為4分之2、聲請人李源霖
之債權額比例為4分之1、聲請人饒麗華之債權額比例為4
分之1),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違約金所負之
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年12月25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30萬元,並於1
11年3月1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借款人於3日內清償借款,詎
借款人仍逾期未為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國內各類掛號郵
件查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1年6月1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341-12 10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27 維祥段維祥小段341-12地號 維祥里6鄰玉維路18巷13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63 二層:63 屋頂突出物:6.97 合計:132.97 陽台:4.58 全部
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温志明
李源霖
饒麗華
相 對 人 蘇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三
人(聲請人温志明之債權額比例為4分之2、聲請人李源霖
之債權額比例為4分之1、聲請人饒麗華之債權額比例為4
分之1),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違約金所負之
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年12月25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30萬元,並於1
11年3月1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借款人於3日內清償借款,詎
借款人仍逾期未為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國內各類掛號郵
件查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1年6月1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341-12 10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27 維祥段維祥小段341-12地號 維祥里6鄰玉維路18巷13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63 二層:63 屋頂突出物:6.97 合計:132.97 陽台:4.5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