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宣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9年10月至111年10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9年7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4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趙○勛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5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 請陳報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