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妍芝
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妍芝自民國112年1月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不成立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而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又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同條
例第151條第1項)。
三、經查:
 ㈠聲請人陳報債權人清冊記載總積欠債務為1,042,825元(消債
更卷第67至77頁),而聲請人於109、110年度收入分別為20
5,739元、225,020元,財產登載具有93年、75年之車輛兩輛
,然聲請人表示已下落不明,存款金額則為3元(苗司消債
調卷第77至97頁、第27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並陳明其聲請前兩年收入為430,759元、必要
生活支出389,634元,另需扶養父、母每月各5,692元(消債
更卷第39至65頁)。則依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等資力狀況,
扣除其每月基本生活、扶養費用後,就已屆期之債務甚難於
短期內清償完畢,如加計利息及違約金,顯更難以負擔,足
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㈡則聲請人既表示其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消債更卷第19頁)
而為消費者,就其債務亦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所負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未逾1,200萬元,又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消債更卷第17頁),復查無
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應駁回更生聲請之情事
,故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併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
前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聲請人於更生程
序開始後,應另行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
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同條例第61
條應行清算程度,併此敘明。
四、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