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苗小字第3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昌兆
被 告 彭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24日14時00分於本院
第十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111年度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昌兆
被 告 彭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24日14時00分於本院
第十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