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苗小字第4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昌兆
被 告 張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 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2月6 日
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5日,向原告申貸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期限3年(即自110
年7月5日起至113年7月5日),償還方式: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
7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第
一年免息,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1年,第2年起至清償日止,按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並機動調整(目前為1.845%),倘逾期
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迄今尚積欠本金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違約金,有借款契
約書、放款相關查詢資料、貸款申請書等影本在卷為憑,堪信為
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111年度苗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昌兆
被 告 張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 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2月6 日
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5日,向原告申貸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期限3年(即自110
年7月5日起至113年7月5日),償還方式: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
7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第
一年免息,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1年,第2年起至清償日止,按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並機動調整(目前為1.845%),倘逾期
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迄今尚積欠本金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違約金,有借款契
約書、放款相關查詢資料、貸款申請書等影本在卷為憑,堪信為
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