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苗小字第4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469號
原 告 黃秋桂

被 告 李恭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