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111年度苗小字第6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6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楊舒婷
被 告 范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111年度苗小字第6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楊舒婷
被 告 范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