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1年度苗小字第6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63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邱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本院111年度補字
第62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500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
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