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苗小字第7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7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盧孔博
被 告 蘇靖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期間(民國) 按下開年利率計算 10,465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 1.275%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111年度苗小字第7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盧孔博
被 告 蘇靖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期間(民國) 按下開年利率計算 10,465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 1.275%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