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苗簡字第4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巫武威
被 告 黃清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原
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31頁),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111年度苗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巫武威
被 告 黃清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原
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31頁),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