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0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鄧屹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慶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