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