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07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鄒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瑀珊即林美君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111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鄒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瑀珊即林美君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