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1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怡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文波即一桿鏡洞眼鏡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萬1,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