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1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珍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1,5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