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躍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孝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3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