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3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9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111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9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