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4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湘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9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111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湘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9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