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7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5號
原 告 陳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Joanna Usal Galit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