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6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苔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4,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111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苔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4,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