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8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洲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二、被告吳洲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