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9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錢顯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恆瑄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計算
式:95萬元+170萬元=2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